欲蒙混未过关,使用伪造的通行证违法
发布时间:2025-12-24
典型案例
2023年11月13日,民警接某企业工作人员报警称,有人使用伪造的通行证。接到报警后,民警迅速赶到现场。
经查,陈某为了方便进入某企业办理私事,在某广告公司花30元购买了该企业的通行证,第一次使用便被该企业保安认出并报警。
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(二)项之规定,对陈某买卖、使用伪造企业通行证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。
本案处理的法律依据
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伪造、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、印章的;
(二)买卖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的;
(三)伪造、变造、倒卖车票、船票、航空客票、文艺演出票、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、凭证的;
(四)伪造、变造船舶户牌,买卖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船舶户牌,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。
释法说理
本案涉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(二)项关于买卖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的规定。
本行为属于双重选择性行为,即行为人只要对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任一种实施了买卖、使用任一行为,即可构成本违法行为。
“国家机关”包括国家权力机关、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,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。
“人民团体”是指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团体,如共青团中央、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、中华全国总工会等。
“其他组织”包括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成立的社会组织,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村民委员会等组织。
“公文”是指以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名义制作的,用以联系事务、指导工作、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,如命令、指示、决定、通知、函电等。
“证件”是指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,用来证明一定的身份、资格、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,如工作证、结婚证、学生证、护照、户口簿、营业执照、通行证,但不包括船舶户牌,本法第52条第4项对“伪造,变造船舶户牌,买卖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船舶户牌”的行为做了特别规定。
“证明文件”是指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证明某一事实的文件,如未婚证明、户籍证明、学位和学历证明。
“伪造”行为包括两种形式:一是非法制作出一种实际不存在的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的行为;二是仿照某种实际存在的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,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的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的行为。实务中,模仿有权签发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的负责人签发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的,也应属于伪造行为。
“变造”是指在真的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的基础上,采用挖补、揭层、涂改、拼凑、移位、重印等多种方式,进行加工,改变原有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、印章的行为,变造的方式没有限制。
“伪造”与“变造”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“无中生有”,而后者是“移花接木”。
“买卖”包括购买和出卖两种行为方式,即对伪造、变造的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。
“使用”是指行为人将伪造、变造的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,按照真的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的功能加以使用的行为。
根据《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的规定,以下情形,属于买卖、使用伪造、变造的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“情节较轻”:
注意:对于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驾驶证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6条第1款、第2款的规定予以处罚,而不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52条规定。
本案中,陈某在某广告公司花30元购买某企业的通行证,并使用该通行证欲蒙混进入该企业,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的买卖、使用伪造的证件的行为。又因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,且未获利,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。
对于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伪造、变造违法
买卖、使用伪造、变造的
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同样违法
广大群众切不可心怀侥幸以身试法
来源:乌海市公安局法制支队